地方制度法§57 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簡任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進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地方制度法§82直轄市長依法被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依法被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依法被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縣轄市設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40003
某縣轄市人口約四十五萬人,該市市長因案被停職,請問市長一職應由誰代理?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