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甲乙就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實現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共同正犯
⑵甲具備公務員身份,故其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純正身分犯)並無異議。
⑶乙雖不具備公務員身分,其參與違背職務受賄罪時,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仍論以違背職務受賄罪,但得減輕其刑。
某警察局小隊長甲與其經營畫廊之妻乙因投資虧損,兩人遂共同商議,決定收取甲轄區內非..-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