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資源班教師帶領三名七歲以上學生去醫院測試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結果發現三人優耳之..-阿摩線上測驗
2F Chia Ying Chi 高三下 (2013/06/12)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 ,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 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 後認定。 |
4F 要加油,你也會考上! 高一下 (2014/06/14)
名 稱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4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三或視野在二十度以內。 二、視力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以其他經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第 5 條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