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對電子交換文稿,應於校對無誤後,列印全文以作為何者?
(A)抄件
(B)草本
(C)附件
(D)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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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8), B(61), C(78), D(416), E(0) #340636

詳解 (共 5 筆)

#425634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第7條

公文於電子交換前應列印全文,並校對無誤後作為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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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274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發文處理程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公文於電子交換前應先校對無誤,經列印者並得做成抄本(件),併同原稿退件或歸檔。
二、發文作業人員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識別方式,於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始可進行發文作業。
三、檢視電腦系統已發送之訊息。
四、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者,應列示其清單,以資識別。
五、電子交換後,得於公文原稿標明「已電子交換」戳記,並辦理歸檔。
六、透過電子交換之公文,至遲應於次日在電腦系統檢視發送結果,並為必要之處理。發文機關得視需要,將所傳遞公文及發送紀錄予以存證。

第 八 條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收文處理程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收文作業人員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識別方式,於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即時或定時進行收文作業。
二、收受公文經列印者,應由收文方之電腦系統加印頁碼及騎縫標識,並得標明電子公文,按收文處理作業程序辦理。
三、來文誤送或疏漏者,通知原發文機關另為處理。

第十三條
受文者為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之機關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得不適用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由各機關依其業務需要另定之。

附: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49

資料來源: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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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031

上傳電子公文應注意事項為何?
說明:
        鑒於機關間電子公文交換之格式要求嚴格,各承辦人
應依照公文函稿範例上之字體大小製作, 請勿任意變動,以提昇電子文遞送速度。(詳參以上之問題與說明)電子公文之附件電子檔請一併上傳公文管理系統以利電子發文作業。

資料網址http://doc.ga.ntu.edu.tw/samples/docqa.htm#問題十一 網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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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089
電子文稿需要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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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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