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幾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給眾人知悉,以宣示防治性騷擾的決心?
(A)10 人
(B)15 人
(C)20 人
(D)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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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142), C(57), D(228), E(0) #405783

詳解 (共 3 筆)

#653433

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

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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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3072

性騷擾防治法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
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
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之。
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
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
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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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7330
第 7 條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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