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列何者不屬於職業傷害:
(A)勞工下班後前往從事兼差工作之途中發生事故導致傷害
(B)勞工下班途中因闖紅燈發生事故導致傷害
(C)勞工在工作中未依規定使用防護具發生事故導致傷害
(D)勞工經雇主指派參加體育活動因該項活動發生事故導致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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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846), C(32), D(38), E(0) #346514

詳解 (共 2 筆)

#965182
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 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exam-101%E5%B9%B4101%E5%B9%B4%E5%85%AC%E5%8B%99%E4%BA%BA%E5%93%A1%E5%88%9D%E7%AD%89%E8%80%83%E8%A9%A6%E8%A9%A6%E9%A1%8C8172-8172.htm#ixzz3NBTpfI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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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7149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審查準則第18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
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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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648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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