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團體協約法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敘述不正確:
(A)團體協約得以口頭或書面約定
(B)雇主無正當理由不可拒絕工會所提團體協約的協商
(C)團體協約簽訂後始加入工會之勞工,亦可享有團體協約所訂之勞動條件
(D)團體協約得約定雇主僱用勞工,以一定工會之會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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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2), B(15), C(38), D(141), E(0) #346541

詳解 (共 3 筆)

#572214
團體協約之訂定為要式行為,應以書面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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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035
14 條 團體協約得約定雇主僱用勞工,以一 定工會之會員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一、該工會解散。 
二、該工會無雇主所需之專門技術勞 工。
 三、該工會之會員不願受僱,或其人 數不足供給雇主所需僱用量。
 四、雇主招收學徒或技術生、養成工 、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 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
五、雇主僱用為其管理財務、印信或 機要事務之人。 六、雇主僱用工會會員以外之勞工, 扣除前二款人數,尚未超過其僱 用勞工人數十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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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506
請問D團體協約得約定雇主僱用勞工,以一定工會之會員為限,也是在第二條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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