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政府採購法 第 21 條
1.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2.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3.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機關以選擇性招標辦理屬經常性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材料試驗服務」,其辦理廠商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