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辦理採購時,每次邀請廠商投標之家 數至少應有3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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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56), C(0), D(0), E(0) #174779
統計: A(33), B(56), C(0), D(0), E(0) #174779
詳解 (共 2 筆)
#1188631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辦理採購時,得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 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其有每次邀請廠商家數之限制者,亦應載明。
一、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二、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三、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四、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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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058
除非另有限制廠商數目,原則上應該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因此採購法並沒有規定選擇性招標中投標廠商數)
註: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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