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就所有合於 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分別協商;
(B)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時,其未參與第1次綜合評 選之委員,不得參與;
(C)不論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是否因協商而更改,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 選,應就全部評選項目重行評分(比),以評定最有利標;
(D)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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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委員會辦理第二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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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1條:評選委員會辦理...
未解鎖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21條第四項 評選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