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契約變更,下列何者錯誤?
(A)僅適用於工程採購;
(B)契約金額如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該條款所稱原主契約金額,得以支出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C)該條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係指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 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D)機關辦理契約變更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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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4), C(83), D(3), E(0) #174146
統計: A(22), B(14), C(83), D(3), E(0) #174146
詳解 (共 2 筆)
#720870
公共建築工程經檢討需辦理後續擴充,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將該部分規劃設計,以限制性招標交由原廠商辦理。
解析:
1.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50%者。
2.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之適用要件:
(1)工程採購;
(2)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3)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4)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 虞。
(5)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
(6)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3.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所稱「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包括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工程會97.12.23.企字第09700536510號函)
4.本採購案係委託規劃設計,應屬勞務採購,自無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之適用,建議機關得審酌事實,如非洽原廠商確有困難者,得檢討依同條項第4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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