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規劃服務,其服務內容已包括測量、地質調查、土壤調查與試 驗、水文氣象測量及調查、材料調查及試驗、模型試驗及其他調查、試驗或勘測等項目,其服務費 用不得超過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規定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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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41), C(0), D(0), E(0) #174795
統計: A(55), B(41), C(0), D(0), E(0) #174795
詳解 (共 2 筆)
#5512573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第29條第2項
第5條第1項第4款: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
四、測量、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土壤調查及試驗、水文氣象觀測及調查、材料調查及試驗、模型試驗及其他調查、試驗或勘測。」
第29條第2項:
「前項建造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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