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 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可依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所定的審查方式審查後再行辦理。如其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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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15), C(0), D(0), E(0) #174988
統計: A(119), B(15), C(0), D(0), E(0) #174988
詳解 (共 1 筆)
#1163656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六、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
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 (例如 JIS、ACI、ASTM 等) 或訂
定較嚴之規格者,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
(一) 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二) 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
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
(三) 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並得召開會議
,邀請專家學者與會。
前項技術規格,其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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