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應逕將 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並依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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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61), C(0), D(0), E(0) #174775
統計: A(31), B(61), C(0), D(0), E(0) #174775
詳解 (共 1 筆)
#93186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0條: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 期逾一年者,應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並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 前項名單之有效期未逾三年,且已於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載明不再公告辦 理資格審查者,於有效期內得免逐年公告。但機關仍應逐年檢討修正該名 單。 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 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者,機關 應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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