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定有獎勵措施者,其獎勵額度,以:
(A)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不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B)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但不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C)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D)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有關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 民國 9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