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公開招標,如無可縮短之情形,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其 等標期不得少於
(A)5日;
(B)3日;
(C)7日;
(D)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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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27), C(268), D(26), E(0) #174187
統計: A(74), B(27), C(268), D(26), E(0) #174187
詳解 (共 2 筆)
#2375329
招標期限標準§2
1.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7日。(x1)
2.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14日。(x2)
3.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21日。(x3)
4. 巨額之採購:28日。(x4)
註:這個只有適用於公開招標以及公開評選時可以部份準用
選擇性招標部分的話
| 公告金額以下 | 公告金額~查核金額~巨額以下(注意這邊級距比較大) | 巨額 |
| 7日 | 10日 | 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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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467
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 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 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四、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其等標期由機關視需 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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