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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政府採購法規(概要、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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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台北市政府是非題庫351-375#4185
> 試題詳解
機關既已允許共同投標,故採共同投標方式得標之廠商,不得再依採購法第67條之規定分 包予其他廠商。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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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6), C(0), D(0), E(0) #174967
詳解 (共 1 筆)
delia
B1 · 2021/10/22
#5170748
機關既已允許共同投標,故採共同投標方式得...
(共 9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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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題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故不得允許廠商採同業共同投標。(A)o;(B)x
#174960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視案件性質於招標文件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得免檢附共同投標協議 書。(A)o;(B)x
#174961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十條載明契約價 金請(受)領金額,並得以百分比代之。(A)o;(B)x
#174962
若採購案件性質複雜,機關如已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共同投標時,無須允許廠商單獨投 標。(A)o;(B)x
#174963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共同投標時,應以共同投標為限,不允許廠商單獨投標。(A)o;(B)x
#174964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 共同投標協議書。(A)o;(B)x
#174965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 之廠商於得標後應共同具名簽約,就其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部分,分別負瑕疵擔保責任。(A)o;(B)x
#174966
機關辦理採購,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有二家以上屬同一行業者,視同同業共同投標,應符 合公平交易法第14條但書各款之規定。(A)o;(B)x
#174968
共同投標廠商之個別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102條第3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刊登全體成員名稱。(A)o;(B)x
#174969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 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A)o;(B)x
#174970
相關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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