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 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屬基本資格條件,非特殊或巨額採購亦得依採 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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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34), C(1), D(0), E(0) #175082

詳解 (共 1 筆)

#3586549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2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第4條
機關依第二條第二款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
...
四、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
       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
       場所之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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