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 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0日。
(B)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 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C) 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1日。
(D) 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 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但不得少於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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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6), C(7), D(13), E(0) #174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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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9548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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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3853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 43 條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請求釋疑期限,亦同。
廠商請求釋疑逾越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機關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
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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