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二年修正施行的刑事訴訟法中,將原本由檢察官裁定是否羈押嫌犯的職權回歸法院;也明定被告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以保障其人權。上述做法旨在確保憲法中的哪一項人民基本權利?
(A)平等權
(B)自由權
(C)受益權
(D)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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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 B(2606), C(942), D(11), E(0) #143461
統計: A(237), B(2606), C(942), D(11), E(0) #143461
詳解 (共 5 筆)
#115647
釋字392:
司法權之一之刑事訴訟、即刑事司法之裁判,係以實現國
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迨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是以此等程序悉與審判、處罰具有不可分離
之關係,亦即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其間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之檢察機關,其所行使之職權,目的既亦在達成刑事
司法之任務,則在此一範圍內之國家作用,當應屬廣義司法之一。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自非僅指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而係包
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
憲
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之「審問」,係指法院審理之訊問,其無審判權者既不得為之,則此兩項所稱之「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
之法院之謂。法院以外之逮捕拘禁機關,依上開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將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人民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是現行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準用第七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一百二十條等規定,於法院外復賦予檢察官羈押被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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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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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002
羈押主要牽涉到人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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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2804
緘默權:禁止強迫自我控訴,思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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