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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民國 100 年 1 月立法院修正通過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會之任務?
(A)保險費率之審議
(B)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C)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擬定 
(D)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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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越王句踐 國一下 (2012/11/09)
每一款都有"保險"二字,C選項沒.....看完整詳解
13F
vwz38747 大二下 (2017/05/21)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1 條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前二項標準之擬訂,應依被保險人之醫療需求及醫療給付品質為之;其會議內容實錄及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等相關資訊應予公開。於保險人辦理醫療科技評估時,其結果並應於擬訂前公開。

第一項及第二項共同擬訂之程序與代表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利益之揭露及資訊公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12/04)
(A)保險費率之審議(X;屬會之任務)
(B)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X;屬會之任務)
(C)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擬定(O;不屬會之任務)
(D)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及分配(X;屬會之任務)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5 條 (全民健康保險會之組成及辦理事項)
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
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健保會為前項之審議或協議訂定,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時,應請保險人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
健保會於審議、協議本保險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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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 1 月立法院修正通過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