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0 年 1 月立法院修正通過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阿摩線上測驗
13F vwz38747 大二下 (2017/05/21)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1 條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前二項標準之擬訂,應依被保險人之醫療需求及醫療給付品質為之;其會議內容實錄及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等相關資訊應予公開。於保險人辦理醫療科技評估時,其結果並應於擬訂前公開。 第一項及第二項共同擬訂之程序與代表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利益之揭露及資訊公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1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12/04)
(A)保險費率之審議(X;屬會之任務) (B)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X;屬會之任務) (C)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擬定(O;不屬會之任務) (D)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及分配(X;屬會之任務)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5 條 (全民健康保險會之組成及辦理事項) 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 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健保會為前項之審議或協議訂定,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時,應請保險人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 健保會於審議、協議本保險有關事項,...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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