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10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列下列何項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地方主管機關通報?
(A)教育人員
(B)保育人員
(C)勞政人員
(D)移民業務人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9), B(87), C(85), D(691), E(0) #321605
統計: A(79), B(87), C(85), D(691), E(0) #321605
詳解 (共 2 筆)
#4650268
(1001025 修正)
條文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修改理由
一、考量全球化及國際人口流動迅速,為強化通報機制,爰將移民業務人員納為第一項之責任通報人員。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41208 修正)
條文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第一項通報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改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將司法人員、矯正人員及村(里)幹事人員列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義務通報人。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增訂第三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第一項通報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四、增訂第四項:「前項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