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 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學習領域:其評量範圍包括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九 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定之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 重大議題;其內涵包括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 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 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與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 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 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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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 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 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 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 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 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 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 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 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B)學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期末將百分制分數轉換為等第
(↑不應包含日常生活表現)
應改為(B)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期末將百分制分數轉換為等第
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
而非學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
民國95年修正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