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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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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7月1日之後,下列何者屬於刑法「褫奪公權」所褫奪之資格?
(A)擔任私立學校董事之資格
(B)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C)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D)擔任教師之資格。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
97 年 - 97 民航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8330
答案:
B
難度:
非常簡單
0.876
討論
私人筆記( 2 )
最佳解!
Zhli Lin
高一下 (2012/07/03)
褫奪公權為中華民國刑法從刑之一,按照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褫奪公權之內容,「褫奪公權者,褫奪左列資格:為公務員之資格、公職候選人之資格、行使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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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Kathy Ko
國一上 (2016/03/04)
為什麼選C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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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Ching
大一下 (2016/04/17)
2006年7月1日施行新版中華民國刑法時,不再褫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其它法律的消極資格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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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7月1日之後,下列何者屬於刑法「褫奪公權」所褫奪之資格? (A)擔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