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修訂的特殊教育法中,相關條文敘述,下列何者為是? (A)特殊教育之..-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23F Fu Ru - Gu 高一上 (2016/05/20)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
24F
|
25F Grace 高三下 (2020/04/26)
(A)(B)第 10 條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 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 所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 辦理。 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 。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 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 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C)第 23 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