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此為保證人之何種權利?
(A) 拒絕清償權
(B) 先訴抗辯權
(C) 抵銷權
(D) 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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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8), B(1778), C(29), D(460), E(0) #357885
統計: A(368), B(1778), C(29), D(460), E(0) #357885
詳解 (共 9 筆)
#930256
民法744條(保證人之拒絕清償權) :「主債務人就其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有撤銷權者,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745條(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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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4733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此為保證人之
「先訴抗辯權」。(民法第 745 條)
主債務人就其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有撤銷權者,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此為保證人之
「拒絕清償權」。(民法第 7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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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1428
民法745條(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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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897
民法745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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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6121
取自 律師彈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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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5862
所謂「先訴抗辯權」,就是保證人在債權人(例如銀行)未就主債務人(例如借款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的權利。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40&parentpath=0,5&mcustomize=cyclopedia_view.jsp&dataserno=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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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務契約,所謂的雙務契約,就是雙方都有義務必須交付財物給對方,一個是錢,一個是物品。同時履行抗辯權是說,當你的債權人請求你給付時,而他在同一契約中也有一個要給你的對待給付(也就是說你是他的債務人同時基於同一契約你也是他的債權人),所以當他對你請求時,你也可以對他同時請求。白話一點,就如我們常說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要給就要兩個人同時一起交付東西給對方。
https://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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