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所規定之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係屬於: (A)無過失責任 (B..-阿摩線上測驗
2F Michael Chu 大三下 (2012/05/08)
民法§191-2(機動車輛駕人之侵權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
3F Mei-Ying Wu 小二下 (2012/11/29)
『推定過失責任』-由過失責任移向嚴格責任的中間責任,由被告負擔證明其無過失之舉證責任。 例如民法一八四條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如果被告不能舉證其無過失,即推定其有過失,而應負賠償責任。 |
4F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1/01/03)
稱推定過失責任,指於損害發生時,因某種客觀事實之存在,而推定行為人有過失,進而減輕或免除被害人對於過失之舉證責任,轉由加害人負證明自己無過失之舉證責任。 所謂中間責任(又稱推定過失責任),為介於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間之一種責任類型。中間責任先推定加害人有過失,而加害人就其無過失負舉證責任,為舉證責任之倒置。例如依民法187條1項規定,法定代理人之負賠償責任,並不以故意過失為積極要件,近似無過失責任。然依同條第2項規定,法定代理人又可舉證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監督之疏懈與損害之發生無因果關係,以求免責,則近似過失責任(陳猷龍,民法債編總論,p83)。故民法187條1項2項之規定為中間責任適例也。再者如民法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亦屬中間責任之責任類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