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六七條本文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此在學理上之名稱為何?
(A)表見代理
(B)狹義無權代理
(C)隱名代理
(D)表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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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13), C(0), D(47), E(0) #1320433

詳解 (共 2 筆)

#2942513

第169條(表見代理)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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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為無權代理之一種,民法第一六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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