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六七條本文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此在學理上之名稱為何?
(A)表見代理
(B)狹義無權代理
(C)隱名代理
(D)表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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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6), B(16), C(13), D(100), E(0) #194629
統計: A(366), B(16), C(13), D(100), E(0) #194629
詳解 (共 1 筆)
#202232
我的小六法跟我說是169條耶 = =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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