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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下列關於此暴利行為之敘述,何者是正確的?
(A) 此非衡平規定  
(B) 此係強行規定  
(C) 此係任意規定  
(D) 此係嚴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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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Yan 大三下 (2011/12/19)
上面應該都好像有點誤解強行跟任意規定的涵義了 若只用應和得就來判斷 應該偶爾會出包吧強行跟任意的分辨方法在於"是否得依當事人自由意思變.....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3F
Doremi 大二上 (2014/06/13)
可能他強行兼任意吧
強行的部分是在必須是法院有裁量的權限
任意的部分是看當事人要不要撤銷.....
算是爭議題 出的有點爛....
24F
Gattino 國二下 (2017/06/01)

應該是要把「得」解釋為「ㄉㄟv」

換言之,就是強行規定。

有錯,還請指正

25F
林勾錐 大二上 (2019/12/04)

條文的意思是暴力行為規定要經聲請才能撤銷,不能任由當事人自行變更,所以是強行法。


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