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是要把「得」解釋為「ㄉㄟv」
換言之,就是強行規定。
有錯,還請指正
條文的意思是暴力行為規定要經聲請才能撤銷,不能任由當事人自行變更,所以是強行法。
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