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國一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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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283), C(21), D(63), E(0) #170004
統計: A(58), B(283), C(21), D(63), E(0) #170004
詳解 (共 10 筆)
#234051
我看了一下其他人解法,是說,乙並沒有不法占有,僅提供意見,對不法所得沒有使用:所以是教唆犯
倘若,乙有動用那些資金,就是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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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880
| 第 31 條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業務),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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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775
31條第2項指的就是不純正特別犯,因為身分的關係導致刑的加重或減輕,無特定關係之人是科以通常之刑(論以通常之罪,科以通常之刑)。所以教唆生母殺嬰罪、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罪犯就要論以通常之罪,科以通常之刑,因而論普通殺人罪之教唆犯或幫助犯。
業務侵占是純正特別犯,有此罪所需要之特定身分、資格或關係之人才能適用,31條第1項就是指純正特別犯,故教唆或幫助者,雖無此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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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4574
這題是 97 年初等考試的考題,有 2 個考點:
(1) 分則:此案例會構成業務侵占罪(刑法 336 條 2 項)。
(2) 總則:身分犯的觀念(刑法 31 條)。
但本題其實有爭議。也就是「業務侵占」到底是「構成身分」或「加減身分」,其實有不同看法,且會影響答案選 A 或選 B。如參考司法院院字第 2353 號解釋及最高法院 24 年上字第 5290 號、70 年臺上字第 2481 號判例等相關實務見解,則須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來論處乙,所以考選部公布的答案 B 可能係採上開實務見解。
這題比較適合考申論題,而不適合選擇題。因為如果採用林山田教授、蔡墩銘教授或陳志龍教授的見解,答案就會不同,申論題才可看出考生對各種學說的了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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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967
其實只要理解 甲挪用那筆款項是自己所用 還是為乙所用 就好了
挪用的款項如果本即是供乙所用 才會依刑法31條 以共犯論
挪用的款項如果本即是供乙所用 才會依刑法31條 以共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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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097
依主客觀擇一標準說
以自己犯罪為意思,實施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正犯
以幫助他人犯罪為意思,實施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共犯
故不管實務還是通說,乙都不會是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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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014
第29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教唆犯成立要件,依法律定義即可。以上野人獻曝^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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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16
答案B!!!答案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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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780
甲是一間公司出納,其母乙因股票套牢,慫恿甲將公款暫時挪用,供乙償還銀行貸款,下列何者正確? (A)甲乙成為普通侵占罪的共同正犯 (B)甲成為業務侵占罪的正犯,乙成立普通侵占的正犯 (C)甲成為業務侵占罪的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D)甲乙成為業務侵占罪的共同正犯
答: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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