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國一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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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7), B(2155), C(134), D(290), E(0) #159024

詳解 (共 10 筆)

#520718
「不具身分的乙」加工於「雙重身分的甲」→ 依據刑法31條第一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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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321
 教唆犯之規定乃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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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801
依照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536號判例:
業務侵占罪以侵佔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為其構成要件,也就是因業務上持有
的身分關係而成立的罪,而僅因身分關係或其他特定關係而致刑有重輕之別。
因此~無業務關係之人,與有業務關係者共同侵占,
仍應依刑法第31條第一項規定,以業務上侵佔之共犯論。

((刑法31條第一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
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

題目中,甲是屬於有業務上持有身份之人,其母乙是與甲有特定關係之人,
乙慫恿甲挪用公款供乙還債,就已成立刑法31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共犯。
再以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536號判例來加強解釋,
所以答案就是D甲乙成立業務侵占罪的共同正犯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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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7229
刑法31
第1項--純正特別犯的規定。(主體資格在於創設刑罰意義)ex:本題業務侵占罪
第2項--不純正特別犯的規定。(主體資格在於加重、減輕、免除刑罰意義)ex:生母殺嬰、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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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680

正犯:單獨正犯(一個人),共同正犯(兩人以上).

共犯:幫助犯,教唆犯.

因職務上的管理範圍內才能方便去犯這個罪的,才叫業務侵占.

所以一個是正犯,一個是共犯(不一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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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802
這兩題最主要的差別

就只是在一個純教唆~~~

一個不但教唆還親自有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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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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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70年台上字第2481號
要旨:
共犯中之林某乃味全公司倉庫之庫務人員,該被盜之醬油,乃其所經管之 物品,亦即基於業務上關係所持有之物,竟串通上訴人等乘載運醬油及味 精之機會,予以竊取,此項監守自盜之行為,實應構成業務上侵占之罪, 雖此罪係以身分關係而成立,但其共同實施者,雖無此特定關係,依刑法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以共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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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800
3.甲是一間公司出納,其母乙因股票套牢,慫恿甲將公款暫時挪用,供乙償還銀行貸款,下列關於甲乙兩人犯罪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普通侵佔罪的共同正犯
(B)甲成立業務侵佔罪的正犯,乙成立普通侵佔罪的正犯
(C)甲成立業務侵佔罪的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D)甲乙成立業務侵佔罪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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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289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 屬罪責關係 不能用31條第一項擬制 只能用31條第2項 故只能論以通常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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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088
(D)甲是一間公司出納,其母乙因股票套牢,慫恿甲將公款暫時挪用,供乙償還銀行貸款,下列關於甲乙兩人犯罪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普通侵佔罪的共同正犯
(B)甲成立業務侵佔罪的正犯,乙成立普通侵佔罪的正犯
(C)甲成立業務侵佔罪的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D)甲乙成立業務侵佔罪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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