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者無權根據民法第1081條之規定,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A)養父母或養子女一方
(B)利害關係人
(C)主管機關
(D)戶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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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 B(364), C(411), D(5680), E(0) #159028

詳解 (共 7 筆)

#231520

判決終止:養父母或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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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728
戶政機關通常都是接收結果而不會主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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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41
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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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1775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6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0 條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養子女、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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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1329
對阿  甚麼是主管機關阿   我不知道
(共 2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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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8696

抱歉 問個白癡問題

這裡只的主管機關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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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648

宣告終止收養是很嚴重的身分變更。戶政機關只是負責「登記」的行政單位,沒有權力去干涉別人的家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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