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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主張何權利?
(A)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B)取得地上權
(C)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D)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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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6), B(160), C(3113), D(448), E(0) #159031
統計: A(856), B(160), C(3113), D(448), E(0) #159031
詳解 (共 10 筆)
#519662
得主張因時效取得已登記土地之其他物權(地上權.典權)
或 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並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5-21)
或 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並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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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8698
請求登記,就是你請求了,未必就如你所願,如果有其它不利證據出現也許就沒有了.
取得所有權,就是你不用請求,就已經是你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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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764
民法769: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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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4121
簡單整理一下,有錯請不吝指正
| 時效取得 | 善意佔有 | 非善意佔有 |
| 動產 | 5年,取得所有權 | 10年,取得所有權 |
| 不動產 | 10年,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 20年,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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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100
98年有修正,如1F所貼
所以題目應修改為"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主張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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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202
A跟C的解釋差異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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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6189
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所以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 >也未被任何人登記的意思嗎?
那這樣 無主物的情況下 不就是 先登記就是誰的這樣嗎 ==
感覺解釋不夠周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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