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主張何權利?
(A)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B)取得地上權
(C)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D)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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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6), B(160), C(3113), D(448), E(0) #159031

詳解 (共 10 筆)

#519662
得主張因時效取得已登記土地之其他物權(地上權.典權)
或 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並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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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8698

請求登記,就是你請求了,未必就如你所願,如果有其它不利證據出現也許就沒有了.

取得所有權,就是你不用請求,就已經是你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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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764
民法769: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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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4121

簡單整理一下,有錯請不吝指正

時效取得善意佔有非善意佔有
動產5年,取得所有權10年,取得所有權
不動產10年,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20年,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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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3112
動產 ➡️ 取得所有權不動產 ➡️ 得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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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9846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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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5350
我的想法是: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共 6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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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100

98年有修正,如1F所貼
所以題目應修改為"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主張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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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202
A跟C的解釋差異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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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6189

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所以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 >也未被任何人登記的意思嗎?

那這樣 無主物的情況下 不就是 先登記就是誰的這樣嗎 ==

感覺解釋不夠周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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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45954
未解鎖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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