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是一間公司出納,其母乙因股票套牢,慫恿甲將公款暫時挪用,供乙償還銀行貸款,下列關於甲乙兩人犯罪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普通侵佔罪的共同正犯
(B)甲成立業務侵佔罪的正犯,乙成立普通侵佔罪的正犯
(C)甲成立業務侵佔罪的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D)甲乙成立業務侵佔罪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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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1358), C(221), D(2269), E(0) #137201

詳解 (共 10 筆)

#109637

刑法第 31 條 (正犯或共犯與身份)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132
3
#1208836
本題:母乙因股票套牢,慫恿甲將公款暫時挪用,供乙償還銀行貸款→母親有用此筆錢,而非單純教唆
他題:甲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乙鼓動甲挪用銀行提領的鉅款,並獻計謊報遭搶→乙只是鼓動甲去提領鉅款,非親自用到那筆款項~所以是教唆而非正犯~

一點比較後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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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664
正確來說因乙他也有用了錢,所以他也是共同正犯,不是單純的唆使,程怡老師是這麼說的。
至於學說與實務,選擇題當然是考實務,學說是學者說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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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26615
身分犯有三類
1.純正身分犯  2.不純正身分犯  3.雙重身分犯

侵占罪純正身分犯 §335
業務侵占罪非為純正身分犯 

而是所謂的雙重身分犯§336

依照程怡書上的解釋
雙重身分犯
如刑法第三三六條之公務或業務上侵占罪,雙重身分犯乃以「持有』身分為成立要件,另以「公務或業務上資格』為加重處罰要件者。

此題應該以不具雙重身分犯之雙重身分之人(乙),加入有雙重身分之人(甲)之雙重身分犯罪時,該不具備雙重身分犯之雙重身分之人,則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處理之(28上4179判例)。
(老師在這段的說明實在很繞口@@")


另6F 93初等那題 因為業務侵佔非為純正身分犯
所以選項B就錯了 答案D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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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68623
兩題差別
共同正犯 : 以自己犯罪的意思為之 教唆犯 : 非以自己犯罪的意思為之 (就只是讓行為人萌起犯意)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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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786

依照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536號判例:
業務侵占罪以侵佔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為其構成要件,也就是因業務上持有的身分關係而成立的罪,

而僅因身分關係或其他特定關係而致刑有重輕之別。
因此無業務關係之人,與有業務關係者共同侵占,仍應依刑法第31條第一項規定,以業務上侵佔之共犯論。

((刑法31條第一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
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

題目中,甲是屬於有業務上持有身份之人,其母乙是與甲有特定關係之人,乙慫恿甲挪用公款供乙還債,

就已成立刑法31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共犯。
所以答案就是D甲乙成立業務侵占罪的共同正犯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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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726
教唆犯比較題

27 甲為某公司會計,因業務關係,經常去銀行提領鉅款。甲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乙鼓動甲挪用銀行提領的鉅款,並獻計謊報遭搶。甲依計而為。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沒有業務上的身分,為普通侵占的教唆犯 
(B)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雖無業務上的身分,仍為業務侵占的教唆犯 
(C)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為業務侵占的間接正犯 
(D)甲乙均為業務侵占的共同正犯
97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其他類科)#3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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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0885

B並不是正確的,無論如何都應成立業務侵占罪,而不是普通侵占罪

因為題目設計甲是出納,這是純正身分犯,和他一起犯罪的乙也會成立同一罪名,而不是普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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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2042

樓上各種討論之後,暫下一個結論,

甲是業務關係,其母乙的母親身分是特定關係, 其他女友啦,男友啦! 不算特定關係! 如有錯誤請更正!

是一間公司出納(業務),其母乙(特定關係)因股票套牢,慫恿甲將公款暫時挪用,供乙償還銀行貸款,下列關於甲乙兩人犯罪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普通侵佔罪的共同正犯
(B)甲成立業務侵佔罪的正犯,乙成立普通侵佔罪的正犯
(C)甲成立業務侵佔罪的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D)甲乙成立業務侵佔罪的共同正犯
 
 

刑法 第 31 條

純正身分犯:因身分(甲)或其他特定關係(其母乙)成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其母乙)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但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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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299
有個問題 為何業務侵占罪是屬於特定關係成立之罪?

侵占罪也有分"業務侵占"和"普通侵佔"不是嗎

就像殺人罪也有分"殺害直系尊親屬"和"普通殺人"


為什麼考教唆殺害直系尊親屬時 教唆人是犯普通的"教唆殺人"

但考業務侵占時 教唆人卻是犯"教唆業務侵占"


殺害直系尊親屬 和 業務侵占 究竟該如何分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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