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2. 甲女是某知上市公司的會計兼出納人員,其同居男友乙因股票套牢,慫恿甲暫時挪用其所暫時持有之公司款項100萬元,供乙償還銀行貸款,下列關於甲乙兩人犯罪的敘述, 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普通侵占罪的共同正犯
(B)甲成立業務侵占罪的正犯,乙成立普通侵占罪的教唆犯
(C)甲成立業務侵占罪的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D)甲乙成立業務侵占罪的共同正犯 .
統計: A(590), B(3265), C(267), D(3139), E(114) #1837440
詳解 (共 10 筆)
刑法31條第1項的特定身分是如刑法122條公務員的特定身分,或業務侵占罪的特定身分,有身分之人跟無身分之人共犯本罪,無身分之人擬制為有身分之人。並不是指母女身分或夫妻身分喔,所以我解題是依共同實行來判斷他們是否為共同正犯。
依學說甲乙成立普通侵占罪的共同正犯
依實務甲乙成立業務侵占罪的共同正犯,選擇題是依實務故本題答案D
刑法336條第2項的業務上持有:實務上認為,業務侵占罪是以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為其構成要件,即係因其業務上持有之身分關係而成立之罪,因為無業務關係之人,與有業務關係共同侵占者,依刑法31條第1項規定,仍應以業務上侵占之共犯論(最高法院28上2536號判例參照),雖業務侵占罪為雙重身分犯,但仍具有純正身分犯之資格
甲成立業務上侵佔罪 沒有問題
至於乙應如何論處 依本例
學說見解
應先依刑法第31條第1項 先擬制身分
再依刑法第31條第2項 科以通常之刑
僅論普通侵佔罪
實務見解
無身分者 應以刑法第31條第1項 論業務侵佔罪的共同正犯
參照 24上5290判例 28上2536判例
結論:而答案沒有業務侵佔教唆犯 所以明顯是在問學說見解
所以應選普通侵佔罪之教唆犯
看了上面解說,又找了網路的資料及課本,我只寫答案
題目: 甲(有身分) 乙(無身分),乙教唆 甲,乙成立何罪?
實務: 乙 成立 業務侵佔罪之教唆犯,得減輕其刑。
學說: 乙 成立 普通侵占罪之教唆犯。
答案選B,因為這題在考學說,通常選擇題都考實務,但出題者很賊,只給學說答案。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另外探討:336條,下面無身分之人用乙代表
實務:是以刑法31條第1項論,再以28 29 30條 ,看乙之行為屬於教唆犯或幫助犯還是共同正犯,但都得減輕其刑,因為實務是以31條第1項論。
根據題目問法不同,答案也會有不同:
乙為業務侵占之教唆犯,得減輕其刑
乙為業務侵佔之幫助犯,得減輕其刑
甲乙為業務侵佔之共同正犯,乙得減輕其刑
學說:分很多種 我舉例最常見的2種
1.是先以刑法第31條第1項凝制持有關係之身分後,乙再依刑法第31條第2項論,乙科以通常之刑,乙之行為不論是教唆 幫助 共同實行,乙都科以通常之刑,因為乙是用刑法第31條第2項論。
根據題目問法不同,答案也會不同:
乙為普通侵占罪之教唆犯
乙為普通侵佔罪之幫助犯
甲乙為共同正犯,但乙論普通侵佔罪
2.有學者說,無身分關係之人不能成立純正身分犯之正犯,只能成立純正身分犯之共犯。
乙為普通侵占罪之教唆犯
乙為普通侵佔罪之幫助犯
乙為普通侵占罪之共犯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懶人包:看到336條(雙重身分犯的問題)
實務:乙成立336,得減輕
學說:乙成立335
依題目看乙行為是 教唆 幫助 共同實行,論乙是 教唆犯 幫助犯 共同正犯
此題是學說版。
補充實務版考題:
甲為某公司會計,因業務關係,經常去銀行提領鉅款。甲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乙鼓動甲挪用銀行提領的鉅款,並獻計謊報遭搶。甲依計而為。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沒有業務上的身分,為普通侵占的教唆犯
(B)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雖無業務上的身分,仍為業務侵占的教唆犯
(C)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為業務侵占的間接正犯
(D)甲乙均為業務侵占的共同正犯
答案B
……………………
刑法336的題目,優先選「實務見解」
如果選項沒有(如 此題沒有業務侵占的教唆), 就選「學說見解」。
下一題43題就是實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