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乃是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行為,現行刑法設有處 罰之明文。試依刑法毀損罪之規定以及實務見解,判斷甲所為之下列行為,何者會構 成毀損罪(刑§354)?
(A)甲將乙飼養名貴鸚鵡的鳥籠打開,但鸚鵡戀主,一隻都沒飛走
(B)甲與鄰居乙有仇,刻意將多顆「威而鋼」摻入肉包子,餵食鄰居乙的愛犬。藥效發 作,乙的愛犬拼命去追求他人的犬隻,造成許多人的狗兒懷孕
(C)甲嫉妒乙擁有超跑,某夜甲持工具刺破乙的超跑輪胎
(D)豬農甲嫉妒豬農乙家所飼養的豬隻較受市場歡迎,某夜潛至乙之豬舍,投以殺鼠毒 藥,企圖毒殺之。但乙所飼豬隻,身體特別強健,中毒後雖有不適,但經獸醫救治, 均得免於死,只能稍微瘦了一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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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146), C(8783), D(140), E(0) #1837442

詳解 (共 9 筆)

#2962535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D)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47 年台非字第 34 號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
為構成要件。被告潛至他人豬舍,投以殺鼠毒藥,企圖毒殺之豬,既經獸
醫救治,得免於死,則其效用尚無全部或一部喪失情事,而本條之罪,又
無處罰未遂之規定,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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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870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
(共 28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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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2816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易字第2698號裁判

「刑法毀損罪所謂『毀棄』係指銷毀滅除、拋棄,使物之效用全部喪失

『損壞』係指損傷破壞物體,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之意

『致令不堪用』則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其他方法,雖未毀損原物,但其物之效用喪失者。」

 

 

 

(A)甲將乙飼養名貴鸚鵡的鳥籠打開,但鸚鵡戀主,一隻都沒飛走 毀損罪不處罰未遂犯

(B)甲與鄰居乙有仇,刻意將多顆「威而鋼」摻入肉包子,餵食鄰居乙的愛犬。藥效發作,乙的愛犬拼命去追求他人的犬隻,造成許多人的狗兒懷孕 未達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

(D)豬農甲嫉妒豬農乙家所飼養的豬隻較受市場歡迎,某夜潛至乙之豬舍,投以殺鼠毒 藥,企圖毒殺之。但乙所飼豬隻,身體特別強健,中毒後雖有不適,但經獸醫救治, 均得免於死,只能稍微瘦了一點而已 未達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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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1602
出這題的人 到底在想甚麼阿?
(共 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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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2830
補充4F
強制罪「強暴」行為之析辨:實務認為強制罪的「強暴」概念,包含「對人強暴」(直接施諸於他人)「對物強暴」(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兩類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82號判決

刑法第304條所稱之強暴、脅迫,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且所稱「強暴」者,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且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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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3878

將他人輪胎洩氣,固然依據現在實務見解,比較不會構成毀損罪,但仍有構成強制罪或恐嚇罪之可能。民事上則另會有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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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1350

A一隻都沒飛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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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4795
討論一下
C的答案改成放氣的話
則構成強制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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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8996
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毀損罪
「毀棄」係指毀滅或拋棄物之根本存在者為是,是以放走有認識,係具備毀損故意,又其放走鸚鵡之行為係使鸚鵡此項他人之物根本上不存在,而足生損害於該他人,核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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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160400
未解鎖
(X)(A)甲將乙飼養名貴鸚鵡的鳥籠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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