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為某市政府之地政事務所公務員,因工作態度不佳,屢受民眾抱怨,並影響該公務 機關之親民形象,造成該地政事務所主管乙莫大困擾。乙為了改善甲之工作情況,在 事務所內公開承諾甲若不再受到民眾投訴,將自掏腰包給予1萬元獎勵。甲果然因此改 變工作態度,並因而取得乙之1萬元紅包。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A)甲為公務員,其廉潔性與工作情操應被期待,不應該因為職務行為而獲取金錢,甲 成立刑法第121條第1項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B)乙提供之該1萬元紅包應可解釋為賄賂以外之其他不正利益,然而案例中乙未具體 要求甲為特定行為,甲不成立刑法第121條第1項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C)乙雖未要求甲為違背職務之行為,然而該1萬元之紅包,有行為對價性,甲成立刑 法第121條第1項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D)乙提供之該1萬元紅包非屬賄賂,甲不成立刑法第121條第1項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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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2), B(566), C(686), D(3133), E(0) #1837446

詳解 (共 8 筆)

#3734604

你可以想像成,你的主管為了激勵你的工作態度更良好積極而拿出獎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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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732220

請問 這題也是給1萬,為什麼就有罪呢?謝謝

地政事務所人員甲受法院囑託,到新北市測量土地訴訟之界址,測量過程,工廠老闆乙感念甲在 大太陽下執行公務,拿了新臺幣 1 萬元紅包塞到甲之口袋,表示作為茶水費,甲微笑收下,繼續 依法測量,沒因乙之行為而受影響。甲犯何罪? 
(A)公務員圖利罪 
(B)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C)公務員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D)無罪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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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5449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186號判例表示:「若其他人所交付之物並非基於行賄行為,則其物即非賄賂,自無收受賄賂之可言。」顯然於判斷對價關係存否,以決定是否為賄賂時,是以主觀上有無行賄意思為判斷之基礎。於個案中審查對價關係存否時,往往未就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對價關係進行判斷,而僅就客觀情事是否足以認定對價關係存否表示意見。

然而,部分最高法院判決極為明確地由不同面相闡釋對價關係應由行為人主觀意思認定之見解,例如86年台上字第5603號判決、94年台上字第3187號判決、98年台上字第7793號判決。

參考來源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170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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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8757
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
(共 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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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3338
依題,主觀上乙為改善工作環境,依照27 ...
(共 9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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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5196
不懂 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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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5030

不懂欸

在事務所內公開承諾甲若不再受到民眾投訴,將自掏腰包給予1萬元獎勵」

這算是有對價關係吧

如果說「獎勵」就不算賄賂

那今天某某議員也同樣用「獎勵」的名目,跟公務員談對價,一樣不成立嗎?

就算是長官顧及績效,也不該用「自掏腰包」的獎勵方式促使底下的公務員上進工作吧

沒這種獎勵,公務員就可以不認真工作嗎?

要獎勵也應該要依合法程序拿到的津貼、加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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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5257

甲警開乙罰單,結果乙為公務員拿500請甲不要開單,這樣也可以PASS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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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160445
未解鎖
(X)(A)甲為公務員,其廉潔性與工作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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