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戶政事務所公務員,惟工作態度不佳,屢受民眾抱怨,並影響該公務機關之親民形象,造成該戶政事務所主管A莫大困擾。A為了改善甲之工作情緒,在事務所公開承諾甲若不再受到民眾投訴,將自掏腰包給予3萬元獎勵。甲果然因此改變工作態度,並因而取得A之3萬元紅包。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A)甲為公務員,其廉潔性與工作情操應被期待,不應該因為職務行為而獲取金錢,甲成立刑法第121條第1項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B)該3萬元紅包應可解釋為賄賂以外之其他不正利益,然而案例中A未具體要求甲為特定行為,甲不成立刑法第121條第1項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C)A雖未要求甲為違背職務之行為,然而該3萬元之紅包,有行為對價性,甲成立刑法第121條第1項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D)該3萬元紅包非屬賄賂,甲不成立刑法第121條第1項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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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掏腰包"獎勵" 原因也是正面不算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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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無對價性不...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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