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戶政事務所公務員,惟工作態度不佳,屢受民眾抱怨,並影響該公務機關之親民形象,造成該戶政事務所主管A莫大困擾。A為了改善甲之工作情緒,在事務所公開承諾甲若不再受到民眾投訴,將自掏腰包給予3萬元獎勵。甲果然因此改變工作態度,並因而取得A之3萬元紅包。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A)甲為公務員,其廉潔性與工作情操應被期待,不應該因為職務行為而獲取金錢,甲成立刑法第121條第1項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B)該3萬元紅包應可解釋為賄賂以外之其他不正利益,然而案例中A未具體要求甲為特定行為,甲不成立刑法第121條第1項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C)A雖未要求甲為違背職務之行為,然而該3萬元之紅包,有行為對價性,甲成立刑法第121條第1項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D)該3萬元紅包非屬賄賂,甲不成立刑法第121條第1項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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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0), B(210), C(268), D(1363), E(1) #350623
統計: A(210), B(210), C(268), D(1363), E(1) #350623
詳解 (共 7 筆)
#5563147
實務上根本不是這樣認定,答案確實是D沒錯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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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0454
甲不是也是為了拿到三萬而改變工作情緒的 應有對價關係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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