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99年6月1日因酒醉駕車而遭檢察官起訴,法院判處甲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以下關於緩刑之宣告,何者錯誤?
(A)甲前無犯罪紀錄,此次犯罪受7月有期徒刑宣告,法官得宣告緩刑
(B)甲於98年1月曾因過失致人於死罪而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且受緩刑宣告2年,如今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仍得再度宣告緩刑
(C)甲於96年6月曾因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且執行完畢,如今因不能安全駕駛罪而受有期徒刑6月宣告,仍得宣告緩刑
(D)甲於99年1月因誹謗罪而被判處60日拘役,且以易科罰金方式執行完畢,此次不能安全駕駛罪,法官判處有期徒刑6月,仍得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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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3), B(682), C(780), D(127), E(0) #350624
統計: A(283), B(682), C(780), D(127), E(0) #350624
詳解 (共 10 筆)
#1137109
(A)無犯罪記錄,符合74條一項一款。
(B)前罪為因過失判處有期徒刑,非因故意犯罪而受刑,符合74條一項一款。
(C)前罪有期徒刑雖已執行完畢,但尚未逾5年,不符合74條一項二款。
(D)前罪判處之刑為拘役,非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符合74條一項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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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634
樓上解得很好,將其複製並附上74條第1項參考:
(A)無犯罪記錄,符合74條一項一款。
(B)前罪為因過失判處有期徒刑,非因故意犯罪而受刑,符合74條一項一款。
(C)前罪有期徒刑雖已執行完畢,但尚未逾5年,不符合74條一項二款。
(D)前罪判處之刑為拘役,非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符合74條一項一款。
| 第 74 條 |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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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098
依照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I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
I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 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 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C)96~99年,僅三年,尚未超過五年,因此不得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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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215
宣告2下 + 未故意受有期or雖故意受有期,執行完(赦免)後五年內未故意受有期 = 得緩刑(2上5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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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329
五年內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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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825
刑法第74條第一項第二款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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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322
(C)為什麼不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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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114
(A) 甲前無犯罪紀錄,此次犯罪受7月有期徒刑宣告,法官得宣告緩刑
(B) 甲於98年1月曾因過失致人於死罪而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且受緩刑宣告2年(尚未期滿),如今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仍得再度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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