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誣告罪成立要件及其適用之理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削弱商業對手之A公司競爭力,向該管檢察官誣告A公司逃漏營業稅,應構成誣告罪
(B)誣告行為,以虛偽之申告達於該管公務員時,罪即成立,縱於事後有撤回之舉,亦僅屬犯罪既遂後之息事行為
(C)由於誣告罪之設,乃用以保護國家審判權及懲戒權,故先後、分別向數機關,就同一虛構事實而為數次之舉報,仍僅成立一誣告罪
(D)成立誣告罪,以所告事實完全屬虛偽為必要,倘有局部為真,自難指其具有明知為偽而猶為構陷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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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 B(334), C(290), D(1378), E(0) #350622
統計: A(209), B(334), C(290), D(1378), E(0) #350622
詳解 (共 4 筆)
#1662390
(D)成立誣告罪,以所告事實非完全屬虛偽為必要,倘有局部為偽即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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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9841
誣告罪的構成要件,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係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或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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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5373
誣告: 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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