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國一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統計: A(39), B(16), C(162), D(9), E(0) #222752
詳解 (共 3 筆)
甲受雇於乙公司,以公司未為甲加入勞保,致甲受傷時,無法獲得保險給付,乙公司應負何種損害賠持責任?
(A) 給付不能 (B) 給付遲延 (C) 不完全給付 (D) 不當得利
~解析 : 沒有替員工投保勞保是屬於「附隨義務的違反」→ 員工受有損害;且雇主可歸責,依契約法上請求,為「不完全給付」。
[ 以上參考來源 : 王澤鑑 - 債之發生 ]
~補充 : 民法第227條 ( 不完全給付)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乙公司)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甲)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甲)並得請求賠償。
給付不但不合債的本旨,反而造成傷害,為加害給付。
職災給付本是勞務契約中的給付項目。
~精修 :
公司沒有替勞工投保勞保,以致勞工喪失請領保險給付的權利,勞工依法可向僱主求償 :
勞工保險條例第
10條 ( 強制保險勞工所屬事業之義務 ) 規定:「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名冊或會員名
冊。前項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投保單位得委託其所隸屬團體或勞工團體辦理之。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
工名冊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前項規定之表冊,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5年。」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 (投保或退保期限)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像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前述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課僱主為其勞工投保之義務,其目的是在使勞工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得以請領各該保險所提供之給付, 屬保護他人的法律。僱主違反義務未為勞工投保,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 指不能請領勞保給付之損失),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28條及184條等規 定,請求「公司」或與「負責人連帶賠償」。
另外,公司沒有幫勞工投保勞保,已經違反勞動契約上的「附隨義務」,因此導致勞工不能請領勞保給付,公司應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規定,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勞工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時,應依民法第216條之1「損益相抵」規定,扣除因未參加勞保而免付保險費之利益。
[ 資料來源 : 梁淑華律師 - 永業法律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