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國一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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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 B(206), C(254), D(4355), E(0) #310323
統計: A(189), B(206), C(254), D(4355), E(0) #310323
詳解 (共 9 筆)
#250916
應該是這條
勞動基準法 16
僱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僱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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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095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預告期間:
~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10日前預告。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20日前預告。
~三年以上~~30日前預告。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預告期間:
~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10日前預告。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20日前預告。
~三年以上~~30日前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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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209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 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 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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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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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698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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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813
15條2項準用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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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771
第16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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