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國一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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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609), C(64), D(109), E(0) #317996
統計: A(126), B(609), C(64), D(109), E(0) #317996
詳解 (共 6 筆)
#257598
(D)公司法第197條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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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592
(C)
| 第 167 條 | 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三 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但於股東清算或 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 公司之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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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688
a 一年
c 特別股 得收回 所以 非全部股票
d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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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401
| 第 158 條 | 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收回之。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 利。 |
| 第 167-1 條 |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
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
積之金額。
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
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
| 第 186 條 |
股東於股東會為前條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
,並於股東會已為反對者,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
份。但股東會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同時決議解散時,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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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402
| 第 317 條 |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 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 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 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他公司為新設公司者,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會視為他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 同時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百八十七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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