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高二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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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7), C(6), D(0), E(0) #1686867

詳解 (共 1 筆)

#3374895

民事訴訟法 第 467 條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普通程序(一般民事事件):

最高法院】                   → 【第三審】【法律審】【合議制】【5人】

【高等法院】                   → 【第二審】【事實審】【合議制】【3人】

【地方法院】【民事庭】 → 【第一審】【事實審】【獨任制】【1人】or【合議制】【3人】


刑事訴訟法 第 377 條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行政訴訟法 第 242 條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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