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高二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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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 C(14), D(57), E(0) #444622
統計: A(11), B(1), C(14), D(57), E(0) #444622
詳解 (共 2 筆)
#838303
違憲審查,或稱合憲性審查,是指基於權力制衡原則,由釋憲機關判斷命令、法律或者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憲法。
對於個人行為的司法審查屬於傳統司法權,而違憲審查則起源於美國,在20世紀普遍發展起來的維護憲法機制。
特設司法機關由憲法法院或專門的違憲審查機構針對法令及個案進行審查,如德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泰國(泰國憲法法院)。蓋因一般大陸法系國家,除普通法院之外,尚有行政法院,故特設司法機構統一審理。
也就是大法官壟斷了進行違憲審查而宣告法律無效的權力,下級法院法官並不能自行直接將法律宣告為違憲而無效,但可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違憲審查的聲請。備受討論的釋憲議題
依據被違憲審查的主體不同,隨之判決的法律效果也有所不同,
以下以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的違憲審查為例:
- 不宣告違憲,但暗示立法者立法義務。
- 單純宣告違憲。(部分情況下,審查主體仍有持續力發生影響)
- 宣告違憲並明示不適用之意。(有自始不適用的意味)
- 宣告違憲並明示立即不適用之意。
- 宣告違憲,並明示向後一定期限之後失效。(有消極課予立法者義務的意味)
- 宣告違憲,並明示應立刻修改。(有積極課予立法者義務的意味)
- 宣告違憲,並明示違憲後的處理方式。
- 告知「尚無牴觸」,不過某些部分在某一特定情況違憲,並明示該部分立即不適用。
- 告知「尚無牴觸」,但明示立法者應檢討修正。
- 源自〜〜〜〜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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