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籍之蒙娜麗沙小姐欲於臺南市購買商店用地,則依法其應向何單位申請核准?
(A) 內政部地政司
(B) 國防部
(C)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D) 臺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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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 B(9), C(113), D(2179), E(0) #249578

詳解 (共 5 筆)

#925277
第 19 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
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20 條
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
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為之,並於核
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外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
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
;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
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
還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
前項標售之處理程序、價款計算、異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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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307
土地法第20條(外國人租購土地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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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6610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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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273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2.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
3.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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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為之,並於核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外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
前項標售之處理程序、價款計算、異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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