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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法律規定曾犯殺人罪經判決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職業登記,對此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限制之目的在於增進人民對於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 
(B)此規定限制人民職業選擇之自由 
(C)本規定是否合憲,應衡量之重要公益為乘客生命身體安全
(D)此乃是對於職業選擇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之違憲限制 


答案:D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國二下 (2011/11/29)
人民之職業與公共福祉有密切關係,故對於從事一定職業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限制。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看完整詳解
4F
心想事成 高二下 (2013/03/18)
乃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旨在保障乘客之安全,確保社會之治安,及增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與首開憲法意旨相符,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5F
Jy-shan Lou 高三上 (2013/04/26)
我被 考古題 誤導了
6F
知道自己無知(謙虛),自狂 研一上 (2018/05/03)

三階層理論與工作權的限制

「三階理論」,或稱「三階段理論」或「三階層理論」(Drei-Stufen-Theorie)係憲法法院所提。蓋德國憲法法院認為限制職業自由(也就是人民的工作權)必須有法律或根據之法律授權,並可細分為兩大類之三種不同程度之限制:

  (一)「執業方式選擇之自由」的限制,只要經合理的公眾利益之考慮並符合比例原則,即得以法律或根據法律授權限制之。....EX,會計師業務不得任意打廣告

  (二)「選擇職業之自由」,另可區分為主觀要件或客觀要件上的限制,即:

  1.「選擇職業之自由主觀要件」的限制,係針對欲從事某一職業之人士本身應具備資格要件,例如需具備某種教育程度或具備某種能力,年齡條件等所為之設限條件,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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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曾犯殺人罪經判決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職業登記,對此規定,依司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