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隊購置之消防器材,在性質上係屬於:
(A)公共用物
(B)行政用物
(C)營造物用物
(D)特別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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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 B(2547), C(76), D(298), E(0) #148377

詳解 (共 2 筆)

#290151


公共用物對象為普羅大眾

行政用物為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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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用物: 指直接供公眾使用之物,例如道路、橋樑、地下道等。公共用物依其使用方式,又可分為一般使用及特殊使用兩者。前者指依公物之一般性質使用,例如地下道於平時供行人穿越馬路使用;後者指須經特別許可之使用,例如申請於地下道舉辦簽名活動。 2、行政用物: 指行政主體或機關於一般行政用途或內部使用之公物,前者例如防彈衣、消防車等,後者如辦公桌椅、辦公廳社等。 3、特別用物: 指須經行政機關特別許可始得使用之公物,例如公告為河川地之使用,須經該管地方政府許可。特別用物於一般情況下,並不開放公眾,在例外取得許可情況下,始得為特定人使用,此與公共用物之特殊使用不同,蓋特殊使用僅是對平時即供公眾使用之公共用物,為特殊目的之使用耳。 4、營造物用物: 指構成營造物之公物,例如博物館、圖書館、公立游泳池之硬體設施等。 source: 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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