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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為解決小小孩背債問題,民法於民國96 年繼承編修法,將未成年子女繼承債務,一律改採為
(A)概括繼承
(B)限定責任繼承
(C)拋棄繼承
(D)以上皆非


答案:B
難度: 適中
1F
塔扣謝 小六下 (2014/01/03)

壹、新法規定-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貳、98修法改採全面限定責任

    繼承制度原有「拋棄繼承」、「概括繼承」、「限定繼承」三種,拋棄繼承係拋棄一切繼承之權利與義務,概括繼承則是全面承受,而限定繼承則是以繼承之財產為限,對繼承債務須負責任,而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總統公布修正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後,才全面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原則,相較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法,讓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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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541 大四上 (2017/01/02)
非教育類試題

為解決小小孩背債問題,民法於民國96 年繼承編修法,將未成年子女繼承債務,一律改..-阿摩線上測驗